道德性规范的价值不在于通过惩戒保证法律的实施,纠正人们的某种行为;而在于通过法律的提醒,确保人们道德价值观念不至于堕落。
禁止未成年人购买酒类商品,固然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但它在客观上却起到了保护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从这点来看,遵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不仅仅在于保
我们希望这一具体的法律规范是一片试金石,能够测试国民整体的法律意识,能够区分出每一个公民的道德责任感。如果那样,这部法律规范的存在也就有了现实的意义。
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的《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这一规定只不过是将1999年11月1日起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条文在部门规章中重述而已。
然而,围绕着商务部的部门规章,社会各界还是议论纷纷。这至少说明公众更习惯于关注身边的规定,而对国家的基本法律缺乏应有的敏感。
对未成年人禁酒,是各国成例。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各国普遍存在着法不责众的现象。不少国家明令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然而总是有不法之徒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惟利是图是造成法律落空的直接原因,但是,执法成本庞大则是造成法律缺乏刚性的间接原因。人们不能想象,为了保证这个法律规范的实施,专门安排执法队伍,紧紧盯住商业经营者。即使在美国颁布禁酒令的日子里,仍然有大批私酒贩子倒买倒卖,从中牟利。难怪这种由于执法成本庞大而难以真正落到实处的法律规范被有些学者称之为道德性规范。
道德性规范的价值不在于通过惩戒保证法律的实施,纠正人们的某种行为;而在于通过法律的提醒,确保人们道德价值观念不至于堕落。商务部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在店堂告示中明确表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其实是在善意地提醒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未成年人缺乏社会认知能力,对酒精饮料所产生的副作用缺乏全面的了解。所以在行为失控的情况下,很容易给自己和社会带来危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不仅仅在于保护未成年,而是保护整个社会公共秩序,保护民族的未来。
在这样的立法宗旨下,禁止未成年人购买酒类商品,不仅仅是对未成年人的约束,它还是对整个社会全体公民特别是酒类经营者和监护人父母的约束。这样一种惠及全社会的法律规范,如果人们的着眼点仅仅集中在经营者与未成年人身上,而没有看到全体公民的责任,那么这个法律规范的作用就被大大低估了。
在一个强调个人权利的时代,如果没有顾及到公民的社会责任,没有看到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内的法律规范深层次的含义,而只是以“看客”的身份来对待这个法律规范,那么,这不是法律制度的失败,而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在一个尊重法律的社会,即使处于战乱年代,每个人都会自觉地将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可是在一个缺乏尊重法律传统的国家,即使投入了庞大的执法成本,社会成员仍然会我行我素,甚至会把挑战法律作为生活的乐趣。
我们正处在一个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变的伟大历史关头,在这个历史时刻,法律的转变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容易的,但是法制观念的提高,法律意识的增强却需要好几代人的努力。类似于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的规定,在实施中有太多的漏洞可钻,比如,如何保障未成年人不会持有伪造的身份证购买酒类商品?如何防止经营者惟利是图,以不知情为理由,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在法律不周延的地方,在执法成本过高以至于不能具体执法的时候,公民的道德责任和法律意识决定着法律的命运。
我们希望这一具体的法律规范是一片试金石,能够测试国民整体的法律意识,能够区分出每一个公民的道德责任感,而且通过这些善良的法律的测试作用、教化作用,引导国民积极向上,追求更加健康美好的生活。
现在有些新闻机构仍然津津乐道这个法律的不可实施性,而没有看到新闻机构和每一个公民都是法律实施的责任主体,没有看到面对未成年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只有强调对待未成年人全社会共有的责任,特别是强调新闻机构对公众的社会责任,这个社会就会少一些无聊的花边新闻,多一些健康向上的话题。媒体的堕落,是整个社会堕落的标志。只有当我们营造一种相互负责、相互监督的社会氛围,那些即将违法或者试图违法的未成年人才会检点自己的行为,法律的作用才会展现出来。
有人主张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通过强化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保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殊不知,法律责任越大,违法的成本也就越高;在缺乏道德责任和法律意识的社会,经营者一定会通过各种方式将违法的成本转嫁给未成年人。如果那样的话,我们宁愿看到一部缺少“牙齿”的法律,而不愿意看到法律的张牙舞爪。令人恐惧绝对不应成为法律的追求,对待未成年人尤其是如此。法律应该让人看到其温馨的一面,能够在春风化雨中,滋润每个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心田。